党纪学习教育|一起学《条例》第15期

创建时间:2024-05-20 14:00

党纪学习教育|一起学《条例》第15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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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

的处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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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,主要分为两种情形:

1. 履行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失职

《条例》规定,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不力,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2.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

《条例》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、不抵制、不斗争,放任不管,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,讲和谐不是要“和稀泥”,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,敢于站出来说话,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。

《条例》对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,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,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纪律保障。

 

 
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、廉洁四川网站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23年修订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