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纪学习教育|一起学《条例》第10期

创建时间:2024-05-07 15:15

党纪学习教育|一起学《条例》第10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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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行为属于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?

相关的处分规定有哪些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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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对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规定。可分为三类:

1.不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

不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三种行为表现: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,搞山头主义,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,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;二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,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;三是不顾党和国家大局,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。

2.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

《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此外,该条还专门对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行为作出规定,明确有此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3.不按规定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

《条例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重大事项,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、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,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、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,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党员履行义务、行使权利,领导干部行使权力、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。

 

 
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23年修订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)